股东权利
与本公司沟通
我们鼓励股东与本公司保持直接沟通。有关通讯方式,请参阅 股东通讯政策。
股东权利
下列每项程序均遵守本公司章程附则、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及适用法律及法规。
1.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的程序,但不包括提名人士参选董事之议案
- (i)于股东大会上持有不少于二十分之一全体股东投票权的股东; 或(ii)不少于100名股东,可向本公司提交于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动议决议案的书面要求;或就于特定股东大会提呈的任何决议案所述事项或将予处理的事务以不超过1,000字的书面陈述。
- 如属要求发出决议案通知的要求,由提呈议案的股东签署之书面要求╱陈述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不少于六个星期前寄予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及其主要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为收件人,或如属其他要求,须于股东大会不少于一个星期前送达。
- 倘书面要求适当,公司秘书将要求董事会(i)把该决议案纳入股东周年大会议程;或(ii)就股东大会发布该书面陈述。惟有关股东需已存入一笔董事会认为足以应付本公司为落实有关要求之费用的合理的款项。
2. 股东提名人士参选董事的程序
- 合资格出席并有权在处理董事委任╱选举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可寄发书面通知予本公司主要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为收件人,提名一位人士(该股东除外)于该大会上参选董事。
- 书面通知须由相关股东签署,并根据上市规则要求陈述提议参选董事人士的全名及履历详情,以及该名人士表明参选意愿并已签署的书面通知寄予本公司主要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为收件人。
- 递交有关书面通知的期限由寄发股东大会通告日开始,并于不迟于相关股东大会日期前7日结束。倘股东大会召开前少于15个营业日才收到有关通告,本公司或会适当地考虑押后股东大会。
3. 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程序(「股东特别大会」)
- 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内百分之十(10%)的本公司投票权的股东,根据一股一票的基准,有权以书面请求(列明股东大会的目的并由有关股东签署)并送交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及主要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为收件人,要求董事会就该请求所载明的任何事务或决议案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及/或在特别股东大会的议程中加入决议案;而该会议应于该请求提交后两个月内举行。
- 倘要求适当,本公司秘书将要求董事会根据适用之法律及法规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倘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寄予主要办事处*或发电子邮件至companysecretary@pacificbasin.com向公司秘书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