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
与本公司沟通
我们鼓励股东与本公司保持直接沟通。有关通讯方式,请参阅 股东通讯政策。
股东权利
股东可透过书面要求或通知行使若干权利。下列程序受本公司章程细则、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修订)以及适用法例及法规所规限。
1. 股东要求透过下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传阅所提出的决议案或陈述书的程序
- 根据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修订)及就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而言:
(a) 于提交请求当日持有有权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的全体股东总投票权不少于二十分之一的股东;或
(b) 不少于100名股东,
可透过书面请求要求本公司:
i. 在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列入任何可恰当地被动议且拟在该大会上动议的决议案;
ii. 寄发一份就任何所提出决议案所述的事项或该大会将予处理的事务而编制的字数不多于一千字的陈述书。 - 书面请求必须由提出要求的股东签署,并于下列指定期限内送达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及其主要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为收件人):
(a) 如属要求决议案通知的请求,其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六星期送达;及
(b) 如属任何其他请求,其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不少于一星期送达。 - 一般而言,有关请求应尽早送达,以便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相关事项。
- 倘书面请求符合程序,公司秘书将要求董事会(i)把相关决议案纳入股东周年大会议程;或(ii)传阅有关股东大会的陈述书,惟相关股东需已存入或提供一笔董事会认为合理足以应付本公司为落实有关请求之费用的款项。
2. 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的程序
- 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细则,于提出请求当日持有本公司不少于十分之一投票权(根据每股一票的基准)的股东,可透过书面请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该请求中指明的特定事务或决议案;且该大会仅可以实体会议形式举行,并须于提出该请求后两个月内举行。
- 书面请求必须说明股东大会的目的,并可包含所提出决议案的正文;该要求必须由提出请求的股东签署,并寄予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及主要办事处(注明董事会或公司秘书为收件人)。
- 倘请求符合程序,公司秘书将请求董事会根据适用法例及法规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倘董事会未能于提出请求当日起计21日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则请求人(或代表其中全体总投票权一半以上的任何人士)可自行召开实体会议,惟如此召开的会议不得于上述日期起计3个月届满后举行。
股东提名董事
3. 股东提名人士参选董事的程序
- 按照上述第2段所述程序,股东可透过书面请求,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委任╱选举拟提名的董事。
- 此外,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及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选举董事而言,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可透过书面通知于该大会上提名一名人士(该股东本人除外)获委任╱选举为董事。
- 欲提名人士参选董事的股东,须向本公司寄发下列文件:
(i) 由提名股东妥为签署的拟提名人士参选意向书面通知;
(ii) 由获提名候选人妥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获选举为董事的通知;
(iii) 获提名人的书面履历资料,内容须包括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的履历详情。 - 书面通知必须送达本公司的主要办事处,注明公司秘书为收件人。书面通知应于指定进行有关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寄发后翌日起至不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7日止的期间(「指定期间」)内送交,且该期间须至少为7日。一般而言,通知应尽早送达,以便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相关事项。
- 于指定期间内收到上述文件后,本公司的提名委员会将进行审阅,并就挑选候选人向董事会提供建议。董事会其后将于股东大会上提名该候选人以供选举为董事。
股东如对上述程序有任何疑问,可致函公司秘书查询,地址为香港黄竹坑香叶道2号One Island South 31楼。
附注: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其仅供一般参考,且无意作为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修订)、本公司章程细则或适用法例及法规的详尽诠释指引。拟行使上述权利的股东不应完全依赖上述概要,并有权寻求专业法律及其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