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
與本公司溝通
我們鼓勵股東與本公司保持直接溝通。有關通訊方式,請參閱 股東通訊政策。
股東權利
下列每項程序均遵守本公司章程細則、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及適用法律及法規。
1. 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提出議案的程序,但不包括提名人士參選董事的議案
- (i)於股東大會上持有不少於二十分之一全體股東投票權的股東;或(ii)不少於100名股東,提交擬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動議決議案的書面要求;或就於特定股東大會提呈的任何決議案所述事項或將予處理的事務以不超過1,000字的書面陳述。
- 如屬要求發出決議案通知的要求,由提呈議案的股東簽署的書面要求╱陳述須於股東週年大會不少於六個星期前寄予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及其主要辦事處**,註明公司秘書為收件人,或如屬其他要求,須於股東大會不少於一個星期前送達。
- 倘書面要求適當,公司秘書將要求董事會(i)把該決議案納入股東週年大會議程;或(ii)就股東大會發布該書面陳述。惟有關股東需已存入一筆董事會認為足以應付本公司為落實有關要求之費用的合理的款項。
2. 股東提名人士參選董事的程序
- 合資格出席並有權在處理董事委任╱選舉而召開的股東大會上投票的股東可寄發書面通知予本公司主要辦事處**,註明公司秘書為收件人,提名一位人士(該股東除外)於該大會上參選董事。
- 書面通知須由相關股東簽署,並根據上市規則要求陳述提議參選董事人士的全名及履歷詳情,以及該名人士表明參選意願並已簽署的書面通知寄予本公司主要辦事處**,註明公司秘書為收件人。
- 遞交有關書面通知的期限由寄發股東大會通告日開始,並於不遲於相關股東大會日期前7日結束。倘股東大會召開前少於15個營業日才收到有關通告,本公司或會適當地考慮押後股東大會。
3. 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的程序
- 提出請求之日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已繳足股本百分之十(10%)的投票權(根據每股一票的基準)之股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向本公司提交已簽署的書面請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指明事務,並說明該股東大會的目的及寄予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及主要辦事處**,註明董事會或公司秘書為收件人;而有關大會須於收到上述要求後兩個月內舉行。
- 倘要求適當,公司秘書將要求董事會根據適用的法律及法規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倘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以書面形式寄予主要辦事處**或發電子郵件至companysecretary@pacificbasin.com向公司秘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