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權利
與本公司溝通
我們鼓勵股東與本公司保持直接溝通。有關通訊方式,請參閱 股東通訊政策。
股東權利
股東可透過書面要求或通知行使若干權利。下列程序受本公司章程細則、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經修訂)以及適用法例及法規所規限。
1. 股東要求透過下屆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傳閱所提出的決議案或陳述書的程序
- 根據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經修訂)及就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而言:
(a) 於提交請求當日持有有權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投票的全體股東總投票權不少於二十分之一的股東;或
(b) 不少於100名股東,
可透過書面請求要求本公司:
i. 在下屆股東週年大會通告中,列入任何可恰當地被動議且擬在該大會上動議的決議案;
ii. 寄發一份就任何所提出決議案所述的事項或該大會將予處理的事務而編製的字數不多於一千字的陳述書。 - 書面請求必須由提出要求的股東簽署,並於下列指定期限內送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及其主要辦事處(註明公司秘書為收件人):
(a) 如屬要求決議案通知的請求,其須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六星期送達;及
(b) 如屬任何其他請求,其須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一星期送達。 - 一般而言,有關請求應盡早送達,以便股東有充足時間考慮相關事項。
- 倘書面請求符合程序,公司秘書將要求董事會(i)把相關決議案納入股東週年大會議程;或(ii)傳閱有關股東大會的陳述書,惟相關股東需已存入或提供一筆董事會認為合理足以應付本公司為落實有關請求之費用的款項。
2. 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的程序
- 根據本公司的章程細則,於提出請求當日持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投票權(根據每股一票的基準)的股東,可透過書面請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該請求中指明的特定事務或決議案;且該大會僅可以實體會議形式舉行,並須於提出該請求後兩個月內舉行。
- 書面請求必須說明股東大會的目的,並可包含所提出決議案的正文;該要求必須由提出請求的股東簽署,並寄予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及主要辦事處(註明董事會或公司秘書為收件人)。
- 倘請求符合程序,公司秘書將請求董事會根據適用法例及法規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倘董事會未能於提出請求當日起計21日內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請求人(或代表其中全體總投票權一半以上的任何人士)可自行召開實體會議,惟如此召開的會議不得於上述日期起計3個月屆滿後舉行。
股東提名董事
3. 股東提名人士參選董事的程序
- 按照上述第2段所述程序,股東可透過書面請求,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委任╱選舉擬提名的董事。
- 此外,根據本公司章程細則及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委任╱選舉董事而言,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可透過書面通知於該大會上提名一名人士(該股東本人除外)獲委任╱選舉為董事。
- 欲提名人士參選董事的股東,須向本公司寄發下列文件:
(i) 由提名股東妥為簽署的擬提名人士參選意向書面通知;
(ii) 由獲提名候選人妥為簽署以表示其願意獲選舉為董事的通知;
(iii) 獲提名人的書面履歷資料,內容須包括上市規則第13.51(2)條所規定的履歷詳情。 - 書面通知必須送達本公司的主要辦事處,註明公司秘書為收件人。書面通知應於指定進行有關選舉的股東大會通告寄發後翌日起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7日止的期間(「指定期間」)內送交,且該期間須至少為7日。一般而言,通知應盡早送達,以便股東有充足時間考慮相關事項。
- 於指定期間內收到上述文件後,本公司的提名委員會將進行審閱,並就挑選候選人向董事會提供建議。董事會其後將於股東大會上提名該候選人以供選舉為董事。
股東如對上述程序有任何疑問,可致函公司秘書查詢,地址為香港黃竹坑香葉道2號One Island South 31樓。
附註: 上述內容僅為概要,其僅供一般參考,且無意作為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經修訂)、本公司章程細則或適用法例及法規的詳盡詮釋指引。擬行使上述權利的股東不應完全依賴上述概要,並有權尋求專業法律及其他建議。